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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
01、《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出台
5月12日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早期收获吹风会,中方公布的《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早期收获》第七条内容中明确表示,将在今年7月16日前颁布必要的服务指南,允许美国全资的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申请许可证,实现全面和及时的市场准入。
6月30日,《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在央行官网发布,均遵循了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其中包括国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银监会令【2016】第2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规,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服务指南》的实施日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中国的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大门已经开启,中国银联、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JCB将作为这场比赛的运动员,即将走上跑道,准备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银行卡清算市场的运动场上展开角逐。
02、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
根据2016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今年5月1日起,复合卡的磁条的境内交易功能将关闭,纯磁条卡不受影响。磁条卡刷卡后会留下磁条信息,易被盗刷,而芯片卡的安全性则高得多,非芯片卡的持卡人可至银行网点进行升级服务。
03、个人征信牌照被贬,“信联”获准成立
现金贷乱象加速推动了“信联”的筹建。旨在将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银行贷款以外的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归纳在一起的“信联”正式获准筹建。
在11月24日互金协会举行的常务理事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互金协会参与发起设立被业内俗称为“信联”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的议案。在股权架构上,“信联”将采取与“网联”类似的方式,即互金协会与首批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共同出资,“信联”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互金协会持股比例在36%。
八家分别是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央行征信中心中数据主要来自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网络借贷平台绝大部分没法接入,不少平台更是大部分依赖第三方数据来做贷前风控,比如一些自身没有量化评分能力的平台就干脆直接用芝麻分作信用评估和给出授信额度的依据。
在央行最初的设想中,个人征信业务的开放,是发放个人征信牌照的方式。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意上述8家机构试点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期为半年,不过,在6个月的准备期过去后,央行并未正式下放个人征信牌照。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今年4月表示,每一家机构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的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
04、银联钱包升级,云闪付App推出
中国银联携手各大商业银行全新发布移动支付战略产品“云闪付”APP ,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由各家商业银行与银联共同开发建设、共同维护运营的移动支付统一入口平台,消费者通过这一个APP即可绑定和管理各类银行账户,并使用各家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及优惠权益。
从银联二维码扫码支付到各类手机Pay开通申请,从个人实时转账到各类场景消费支付,从信用卡全流程服务到二三类账户开户,只要通过手机可以操作的支付功能都将陆续在“云闪付”APP 内实现。“云闪付”APP只是为各家银行提供入口平台,不会争抢各行现有B端商户和C端用户,不排斥各家银行APP,不是各手机银行叠加,而是与各家行APP相互补充、互相导流。
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移动支付规模已增长超过20倍,但同时社会支付成本不断高企。APP“云闪付”的推出,旨在降低用户成本,充分实现用户个性化需求,目前“云闪付”已经支持全国超过10万家便利店、上百个菜市尝300多个城市水电煤等公共服务行业商户使用,接下来还会增加各行的余额查询、交通罚款缴纳等服务。
05、国内银行卡境外单笔超1000元交易信息被外管局采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管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此前外管局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外管局对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
06、信用卡被监控套现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北京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房抵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深圳、江苏、广东等地也相继发文要求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
今年以来,我国短期消费贷款增速迅猛,存在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要求,监管部门对银行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的排查工作将成为重点。信用卡套现、大额现金分期等容易产生资金流向难以监控的行为或产品,也是监管机构较为关注的范围,各行需格外重视信用卡业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07、中国银联为第三方支付评级办法出台
中国银联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发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对出现将银联卡交易信息直接发送给发卡银行行为的支付机构,实施部分业务退出的处罚。这与央行2016年4月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互为补充。
银联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分流交易量的担忧与限制从未停止过,对出现将银联卡交易信息直接发送给发卡银行行为的支付机构,实施部分业务退出的处罚。央行2016年4月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显示,支付机构被分为5类11级,央行将按照分类评级对支付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对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工作则是由银联总分公司、成员机构、外部专家等相关评审方,通过指标模型、审议等评分规则进行展开。按照规定,每年视监管政策和业务、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银联面向非银支付机构进行精细的评价管理指标和得分结果,其中,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入网运营市场合作、跨境业务、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等类别。
08、网络支付业务被要求限时切换到网联平台处理
人行支付结算司发文(银支付【2017】209号),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2017年8月4日,45家机构和公司签署了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创立协议书,其中包括央行旗下7家单位,38家第三方支付及其它机构共同出资共建。平台的入股方只有一些央行直属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和银联均不参与,以确保各类型市场参与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得支付机构在业务处理、业务价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网联”并非网上的发卡机构,只是一个清算平台,建设网联平台的最大意义在于切断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模式,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多个备付金账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痼疾,回归支付和清算相独立的业务监管规则。
09、京东金融联手银联再推出“京东闪付”
京东金融再推NFC支付新品——“京东闪付”正式上线,这一模式是由银联北京分公司和京东金融合作,京东所打造的电子账户将通过银联网络从线上走到线下,接入银联众多线下商户。
被称之为“电子账户云闪付模式”的京东闪付,首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直接纳入银联转接清算网络。在这个模式下,在京东商城的支付账户中所绑定的银行卡,全部可以通过京东闪付借助银联网络用于线上和线下支付,它仍然连接了消费者、收单机构、商户、发卡行四方,让银行与监管机构可以清晰地看到资金流动方向,便于防范支付风险和反洗钱。
这个模式本身并不陌生,实际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就是典型基于电子账户的支付模式。它们通过绑定大量的银行卡,最终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支付网络进行支付。但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对于合作银行来说,很多银行都是无奈于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庞大的客户属性以及支付场景而采取的合作,除了增加合作银行的卡交易金额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截断了交易渠道信息,让银行不知道资金去了哪里,也无法获知资金从何而来。合作银行和监管机构无法获知完整的支付信息,监管则无从谈起。
10、信用卡诈骗风险依然较高,高院公布大数据
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较2015年上升3.8%。根据报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比例占到全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81.1%,排名第二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比例占达到了16.8%。
早在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具体情形,提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前述报告,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受害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以14.7%的占比高居各家银行第一位,其后分别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均为国有商业银行。47.3%的被告人年龄在25-39岁,97.9%的被告人学历在本科以下,53.3%为无业人员。
在诈骗方式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占比达81.1%。从2015、2016年审结的案件来看,近半数案件的犯罪金额集中在1-5万元之间,其次为5-10万元、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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